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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法者怎能张扬他人隐私

2000-05-11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去年,黑龙江省密山市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事件:一个禽兽不如的父亲强奸了自己的亲生女儿。被害人的母亲知道后像疯了一样把孩子带到派出所。她一遍遍地问警察:“孩子还小,能不能为我们保密?如果不能我们就不报案了!”在得到确切的答复之后,母亲领着孩子去医院做了诊断,正式立案。很快,刑警利用夜晚人少时将犯罪嫌疑人带走。办案期间,除涉案警官及几个主要亲属外,几乎没人知道。邻居问起,孩子的母亲就说丈夫出门了。这位母亲万万没想到,不久后的一天,丈夫跟好多嫌犯一起被“游街”示众了!警车的大喇叭广播了犯罪事实,她清楚地听见广播说其丈夫强奸了自己的女儿。面对执法机关的这种大肆张扬,被害人及其母亲受到极大打击。

公民的隐私权受到法律的保护。我国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规定: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。即使是执法行为也不能例外。执法者即使在主观上是善意的举动,也不能伤害到任何无辜的人,尤其是那些已经受了伤害的不幸者。也许会有人解释:“我们这是在打击犯罪”。执法者应该知道,如此有失文明的执法方式会侵害到另一些人的合法权益,在执法者看来也许是不足挂齿的一件小事,却有可能会毁灭一个人的一生。

(《检察日报》5.10郯方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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